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多處修改涉及生態環境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針對環評、環境監測中介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行為,第三百四十一條針對陸生野生動物等內容,第三百四十二條針對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等行為進行了相關修改。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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